《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和我市科技体制管理改革的要求,市科技局对2018年1月17日印发的《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出台了《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坚持“计划体系更加完善,组织实施更加优化,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的基本原则,从调整项目设置、优化项目评审、完善项目生成、改革经费配置、规范申报与结题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等六个方面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绩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重点明确了“办法”的制订依据、项目定位、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分别明确了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中的“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职能职责;涵盖了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与结题等项目管理重点环节,并对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估、综合监督等重要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和完善,重点突出了“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基本实施原则,力求流程管理规范严谨、项目组织公开透明、项目实施监督有力。
(二)核心举措
1.调整项目设置。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三个类别。其中,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共设置5类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2.完善项目生成。根据项目需求来源,除公开申报、竞争立项外,可通过科技会商、联合实施等形式生成项目。
3.优化项目评审。深入推进第三方管理,简化项目评审要件,优化专家结构和项目评审方式,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原则,完善项目评审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结题评审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4.规范申报与结题管理。统一规范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实行条件约束申报,严格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5.改革项目经费配置。优化项目科研经费资源配置,发挥科研项目对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带动作用,注重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强化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6.强化诚信建设与综合监管。全面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突出项目成果共享共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实行抽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与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科技咨询专家: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估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先锋科学基金项目:面上基金项目中可以探索实施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事前资助:以“事前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事前一次性拨付。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办法结构设置调整。原办法包括十三章、五七条,本办法包括十章、五十六条。
(二)项目设置类别调整。原办法“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调整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原办法“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调整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自然科学基金)”,并且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设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锋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等五个类别;原办法“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办法“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设置的“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调整为“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三)增加项目申报途径。本办法要求具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形式,与市科技局联合实施项目,项目单位须按一定比例匹配项目研发经费。
(四)增加申报条件约束。本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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